服务项目
SERVICE
附件1
201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项
申报指南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专项的设立旨在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技术创新创业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和其他创新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地区经济结构进一步转型升级。
一、申报项目类别
201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分为初创项目和创新项目两类。
初创项目:支持初创企业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创新项目:支持成长期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不支持领域:1.电子信息类不支持网站建设类项目、游戏类软件项目、一般的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办公自动化系统(OA)项目。2.生物医药类不支持保健品、化妆品、饮料、烟酒类项目及产品等。3.环境与资源类不支持常规工艺技术装备组合的水处理技术,城市混合垃圾和畜禽粪便制肥技术及技术含量低的肥料、饲料项目,一般常规锅炉脱硫除尘技术,油烟净化技术(吸附、静电、喷淋),技术含量低的用工业废物制造建材项目,一次性餐具及相关材料技术,未经安全评价的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生物菌剂技术,室内空气净化空气清新剂及常规消毒技术,低技术水平重复生产的低端微滤/超滤膜材料,简单复配的水处理药剂与絮凝剂产品,缺乏核心技术(关键部件仍需进口)、无扩展的自动监测系统。4.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类不支持对环境有显著污染、高排放低效率的技术与产品及技术已经成熟的一般性产品。
二、经费支持方式及实施期限
项目采取事前立项事后定额补助方式。初创项目每个项目补助30万元,创新项目每个项目补助60万元。
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市创新资金对项目实施1年后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将获得财政资金补助,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不予补助。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创新的意识。2013年末,企业的大学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的经费不低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一)初创项目。
申报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在2011年1月1日以后。
2.2013年末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2013年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的经费不低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需在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中体现)。
3.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4.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自有资金匹配必须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5.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广州国际科技孵化基地(试点)培育单位、前孵化器建设试点单位、经认定的广州市青年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等中小企业专业孵化机构内的初创项目。
(二)创新项目。
申报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后,2011年1月1日之前。
2.2013年末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2013年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的经费不低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需在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中体现)。
3.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4.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自有资金匹配必须达到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自筹资金承诺书。
(四)通过“单位信用管理”模块生成的“单位注册信息表”,经申报单位审核无误后,须经单位法人签字和单位财务盖章。
(五)申报单位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申报单位与参与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
(七)项目主要负责人(前3位)身份证复印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原件(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财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2013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仅需提供2013年12月的财务报表。
(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十)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十一)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的复印件 (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书中项目的执行期统一为: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
(二)已有在研国家、省、市级创新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得再次申报。
(三)一类新药项目可以不设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
(四)所有项目须经区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再向市科信局推荐,申报单位不能直接向市科信局申报。
(五)各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项目组织申报,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
(六)各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市科信局项目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前将辖区内申报的项目送到指定受理地点。报送材料请注意:
1.系统提交与扫描件上传:在市科技和信息化项目网上申报系统发送申报书并上传经扫描的附件材料。
2.项目申报书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附件材料必须与上传到系统的扫描件一致。
3.辖区项目受理汇总表一式一份(通过网上评审系统生成)。
附件1
201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项
申报指南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专项的设立旨在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技术创新创业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和其他创新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地区经济结构进一步转型升级。
一、申报项目类别
201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分为初创项目和创新项目两类。
初创项目:支持初创企业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创新项目:支持成长期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不支持领域:1.电子信息类不支持网站建设类项目、游戏类软件项目、一般的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办公自动化系统(OA)项目。2.生物医药类不支持保健品、化妆品、饮料、烟酒类项目及产品等。3.环境与资源类不支持常规工艺技术装备组合的水处理技术,城市混合垃圾和畜禽粪便制肥技术及技术含量低的肥料、饲料项目,一般常规锅炉脱硫除尘技术,油烟净化技术(吸附、静电、喷淋),技术含量低的用工业废物制造建材项目,一次性餐具及相关材料技术,未经安全评价的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生物菌剂技术,室内空气净化空气清新剂及常规消毒技术,低技术水平重复生产的低端微滤/超滤膜材料,简单复配的水处理药剂与絮凝剂产品,缺乏核心技术(关键部件仍需进口)、无扩展的自动监测系统。4.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类不支持对环境有显著污染、高排放低效率的技术与产品及技术已经成熟的一般性产品。
二、经费支持方式及实施期限
项目采取事前立项事后定额补助方式。初创项目每个项目补助30万元,创新项目每个项目补助60万元。
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市创新资金对项目实施1年后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将获得财政资金补助,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不予补助。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创新的意识。2013年末,企业的大学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的经费不低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一)初创项目。
申报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在2011年1月1日以后。
2.2013年末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2013年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的经费不低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需在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中体现)。
3.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4.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自有资金匹配必须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5.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广州国际科技孵化基地(试点)培育单位、前孵化器建设试点单位、经认定的广州市青年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等中小企业专业孵化机构内的初创项目。
(二)创新项目。
申报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后,2011年1月1日之前。
2.2013年末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2013年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的经费不低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需在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中体现)。
3.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4.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自有资金匹配必须达到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自筹资金承诺书。
(四)通过“单位信用管理”模块生成的“单位注册信息表”,经申报单位审核无误后,须经单位法人签字和单位财务盖章。
(五)申报单位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申报单位与参与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
(七)项目主要负责人(前3位)身份证复印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原件(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财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2013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仅需提供2013年12月的财务报表。
(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十)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十一)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的复印件 (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书中项目的执行期统一为: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
(二)已有在研国家、省、市级创新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得再次申报。
(三)一类新药项目可以不设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
(四)所有项目须经区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再向市科信局推荐,申报单位不能直接向市科信局申报。
(五)各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项目组织申报,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
(六)各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市科信局项目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前将辖区内申报的项目送到指定受理地点。报送材料请注意:
1.系统提交与扫描件上传:在市科技和信息化项目网上申报系统发送申报书并上传经扫描的附件材料。
2.项目申报书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附件材料必须与上传到系统的扫描件一致。
3.辖区项目受理汇总表一式一份(通过网上评审系统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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