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第15批省级企业
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创新函〔2014〕727号
发布时间:2014-05-14 【大 中 小】 【简体】 【繁体】 【打印】 【关闭】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属企业集团: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要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有关职能已转移给广东博华技术创新促进中心。根据《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方案》,现就第15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第15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范围为制造业、建筑业、商贸流通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4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见附件1、2)。
三、申报材料:
1.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请按附件3的提纲编写);
2.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请根据所属行业填报相应的评价表,见附件4-8,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见附件10);
3.附件9所列的附件及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