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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佛山市自筹经费类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市自筹项目”)组织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效果,鼓励全市各类创新主体自主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结合市自筹项目性质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自筹项目是指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列入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范围,由各类创新主体自主承担,项目经费自行筹措,并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示范及相关科技活动。按照专题类别,市自筹项目包含医学类科技攻关、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等专题。根据我市科技工作重点和相关要求,市自筹项目的具体专题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 市自筹项目按照“市级统筹、分工组织”的原则,“单位推荐、入库培育,择优出库、事后认定”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市自筹项目的推荐、入库、出库、终止、监管等各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市自筹项目组织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区科技行政部门、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服务机构、专家等。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市自筹项目的统筹协调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年度项目入库申报通知;
(二)组织审查市属及以上事业单位推荐项目,汇总公示全市拟入库项目,发布项目入库培育通知;
(三)对入库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市属及以上事业单位入库项目出库审核、评审和终止,汇总公示全市项目出库审核、评审和终止结果,发布项目出库、认定及终止通知;
(五)组织市自筹项目绩效评价和信用管理、科技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区科技行政部门是本区市自筹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组织辖区内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属事业单位项目入库申报;
(二)对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资格、申报项目信息等开展形式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三)对本区入库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本区入库项目出库审核、评审和终止,并将结果报送市科技局;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独立或牵头申报、推荐并实施和管理市自筹项目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组织发动本单位项目申报;
(二)对项目负责人资格及申报项目信息等进行审查并组织项目推荐;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审查并提交本单位项目出库申请和终止申请;
(五)按要求完成科技统计工作任务,加强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和保护;
(六)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组建项目组,对项目组成员资格、信息进行审查;
(二)主持项目实施并完成项目任务;
(三)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四)按规定时限提出出库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出库工作,对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提出终止申请并配合做好终止工作;
(五)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区科技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的机构或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科技局、区科技行政部门核准的工作方案,开展项目入库审查、出库审核和评审、项目终止及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二)完成工作报告,并按约定移交相关项目管理档案;
(三)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区科技行政部门反映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接受市科技局、区科技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区科技行政部门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聘请,经市科技局、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可,参与市自筹项目评审、评议或咨询等活动的专业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议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履行评审、评议或咨询的责任和义务;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项目入库
第十二条 入库项目重点支持方向:
(一)医学类科技攻关专题。围绕重大疾病和地方病防治诊康能力提升、中医药创新发展、生物医药与健康、公共卫生管理与服务质量建设等方向,开展以应用为主要目标的自主创新研究。
(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专题。聚焦城市治理、民生发展、社会公益、智能服务、低碳环保等领域,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及模式创新研究。
第十三条 入库申报流程:
(一)发布入库申报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在佛山扶持通平台、市科技局门户网等线上公开发布市自筹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单位组织填报。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入库申报通知要求,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组织网上申报。
(三)项目单位审查推荐。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进行审查,组织项目推荐并报送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查。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本区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开展形式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市属及以上事业单位及其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五)市科技局汇总公示。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汇总通过形式审查的推荐项目,予以公示后发布项目入库通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医学类科技攻关专题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2.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且设有临床医学专业院系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3.佛山市各级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议共建的高校院所或上述单位在佛山设立的分支机构,且设有临床医学专业院系,项目主要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
(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专题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高等院校、有科研基础条件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且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3.佛山市各级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议共建的高校院所或上述单位在佛山设立的分支机构,项目应主要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相应专业和领域的高级技术职称在职在岗人员;
(二)相应专业和领域中级职称且具有硕士学位的在职在岗人员;
(三)相应专业和领域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十六条 项目入库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不接受任何以个人名义的申报(含个人名义加入项目组)。
(二)申报项目应由申报单位确定一名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
(三)申报项目研究内容需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原则上应达到市内首创及以上水平。
(四)申报项目应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实验场所和基础条件。
(五)申报项目应有明确的出库指标,完成发表相关研究论文、获得专利授权、获准药物临床试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软件著作权等至少1项成果。
(六)申报项目如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相关问题,申请人在项目申请及实施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科研伦理、知情同意等问题的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严格审查、管理,并在项目申报时提供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伦理委员会的审核证明、人类遗传资源活动承诺函等。
(七)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项目入库限制条件:
(一)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的市科技计划专项。
(二)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已有1项入库项目或在研2项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的,不得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申报新的市自筹项目;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组成员排名前三位),已有3项入库项目或在研3项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的,不得以项目主要成员的身份申报新的市自筹项目。
第十八条 申报入库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计划书;
(三)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在职证明、职称证明、学历学位证明,项目组成员身份证明、在职证明等材料;
(四)科研诚信承诺函;
(五)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活动的市自筹项目需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承诺函;
(六)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的项目需提供伦理委员会的审核证明;
(七)项目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
(八)项目入库申报通知列明的其他材料。
为减轻申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工作负担,以上申报入库材料全部网上审查,申报时无需提供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在项目出库时按要求与出库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第十九条 项目入库培育期限。医学类科技攻关专题项目为4年,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专题项目为3年,从发布项目入库通知后次年1月1日起算。
第四章 项目出库
第二十条 项目出库方式。根据项目科研贡献水平,采取审核和评审两种方式择优予以出库。
(一)审核出库。在入库培育期间,发表SCI、EI或ISTP高水平论文、获得发明专利(含PCT专利)授权、获准药物临床试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完成以上任何1项成果的项目免于评审,审核通过后直接予以出库。
(二)评审出库。未达到审核出库条件的申请出库项目均需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出库。
第二十一条 项目出库时间。项目入库满1年可提出出库申请,入库培育期限内须完成出库。
第二十二条 出库指标要求。
(一)出库需完成入库申报的主要考核指标,提供的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
(二)以发表论文为出库考核指标的项目,需满足以下要求:
1.在正式期刊发表的研究性学术论文;
2.发表时间在入库培育期内;
3.论文内容与入库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
4.项目负责人应为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需在统计源期刊及以上等级期刊发表,为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需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等级期刊发表。
(三)以获得专利为出库考核指标的项目,需满足以下要求:
1.获得专利时间应在入库培育期内;
2.专利所有权归属项目单位;
3.专利发明人包含项目负责人;
4.专利内容与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
5.专利应为发明专利(含PCT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四)以其他指标为出库考核指标的项目,需满足以下要求:1.在入库培育期内获准或取得;
2.与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
3.获准或取得指标的主要依托单位为项目单位;
4.项目负责人是指标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出库流程。
(一)出库评审通知。原则上每年集中1次在佛山扶持通平台、市科技局门户网等线上公开发布市自筹项目出库评审通知。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提交出库申请及相关材料,市科技局、区科技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出库。
(二)项目负责人完成任务指标并按照出库通知要求提出出库申请并上传相关文件资料。
(三)项目单位对申请出库项目进行审查并提交上报。
(四)各区科技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查并受理本区项目出库申请,市科技局审查并受理市属及以上事业单位项目出库申请。
(五)出库申请受理后,项目负责人下载正式出库文件,打印并加盖公章,与出库申请材料附件及项目申报入库材料一并装订成册。项目单位审查汇总本单位项目出库材料,按管理权限报送至市科技局或区科技行政部门。
(六)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本区出库项目开展审核或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市属及以上事业单位出库项目开展审核或评审。
(七)区科技行政部门将本区项目出库审核或评审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汇总项目出库审核或评审结果,公示后发文公布项目出库、认定及终止通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出库申请材料:
(一)项目出库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三)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四)相关成果材料,如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
(五)项目变更表(有变更时需提供);
(六)项目入库申报材料(只提供纸质材料,不需网上提交);
(七)项目出库通知列明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出库审核或评审结论及市自筹项目的认定。申请出库项目审核或评审结果分别分为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评审通过、评审不通过。审核或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出库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市自筹项目,审核或评审不通过的项目应自行整改后参加下一次审核或评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
(一)申请终止。项目负责人可在入库培育期内或在审核、评审不通过时主动申请终止,经市科技局同意后予以终止。项目负责人累计有两次申请终止记录的,自同意终止之日起连续2年限制申报市自筹项目。
(二)强制终止。入库项目超过入库培育期限仍未提出出库申请的,予以强制终止。强制终止的项目,自强制终止之日起,项目负责人连续3年限制申报市自筹项目,项目组主要成员连续2年限制申报市自筹项目,项目单位限制申报市自筹项目1年。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每年12月,项目负责人需在系统填写并提交本年度项目进展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变更。入库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入库期限、出库考核指标原则上不变更。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非主要成员等可在项目入库培育期限内自行变更,市科技局在项目出库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组织管理。项目单位按照入库项目申报内容组织实施,并加强对项目过程管理。市科技局、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十条 项目诚信管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和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承诺,履行勤勉责任义务,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提出出库申请,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自筹经费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通知》(佛科〔2015〕14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其他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有不同之处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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