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广清产业园、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清府﹝2020﹞68号)和《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计划(试行)》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突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高新技术企业标杆建设,培育一批上市后备企业和瞪羚企业,示范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开展2021年度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遴选及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导、知识和技术密集、研究开发投入高、研发人员比重大、综合创新能力强、管理能力突出、税收贡献大、示范效应明显、成长性较快以及在行业内拥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申报单位应在清远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广东省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方向,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三个会计年度),科技创新能力强,研发成绩突出,无不良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优先推荐已建立市级以上(含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上年度营收不少于1亿元,主营业务和成长性突出,创新能力持续稳定;
2.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量:Ⅰ类知识产权数量不低于2件或近3年Ⅱ类知识产权数量不低于10件;
3.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3%以上且年均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
1.企业申报。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根据《填报说明》认真填写申报书,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电子版一份)。
2.申报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和推荐,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电子版一份)和《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汇总推荐表》(附件4)提交至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不接受企业单独提交的材料。
3.形式审查。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组织评审。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组织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方案,对申报企业评审评分,形成评审意见提交至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1.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下午5:00。
2.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下午5:00。
五、有关奖励
按照《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清科函〔2021〕42号),被评选为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主体同时具备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格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申报奖励资料请按照《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实施细则(第二条)有关要求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