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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 号)及《广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穗府〔2015〕
10 号),支持我市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
进一步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
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
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
组织实施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以下简称“市研发机构
建设专项”),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组建研发机构。
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对按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以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立项支持。
第五条 市、区共同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各区结合实际安
排一定的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对按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由
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按 60%和 40%的比例给予总额度
- 1 -
第六条 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标准:
(一)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究
开发活动,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
或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
(二)企业研发机构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
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
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 100 万元。
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
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
不少于 150 万元的建设经费。
(三)企业研发机构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
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
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 50%。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委编制并发布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第八条 申请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申报
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
明材料,材料要求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第九条 企业获得过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
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市研发
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每家企业获得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
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 号)及《广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穗府〔2015〕
10 号),支持我市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
进一步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
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
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
组织实施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以下简称“市研发机构
建设专项”),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组建研发机构。
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对按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以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立项支持。
第五条 市、区共同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各区结合实际安
排一定的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对按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由
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按 60%和 40%的比例给予总额度
- 1 -
第六条 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标准:
(一)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究
开发活动,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
或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
(二)企业研发机构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
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
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 100 万元。
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
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
不少于 150 万元的建设经费。
(三)企业研发机构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
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
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 50%。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委编制并发布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第八条 申请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申报
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
明材料,材料要求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第九条 企业获得过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
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市研发
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每家企业获得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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