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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

附件 1

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 号)及《广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穗府〔2015

10 号),支持我市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

进一步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

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

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

组织实施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以下简称市研发机构

建设专项),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组建研发机构。

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对按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以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立项支持。

第五条 市、区共同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各区结合实际安

排一定的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对按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由

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按 60% 40%的比例给予总额度

- 1 -

 

 


 

100 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 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标准:

(一)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究

开发活动,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

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

(二)企业研发机构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

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

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 100 万元。

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

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

不少于 150 万元的建设经费。

(三)企业研发机构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

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

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 50%。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委编制并发布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第八条 申请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申报

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

明材料,材料要求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第九条 企业获得过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

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市研发

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每家企业获得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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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 号)及《广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穗府〔2015

10 号),支持我市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

进一步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

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

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

组织实施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以下简称市研发机构

建设专项),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组建研发机构。

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对按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以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立项支持。

第五条 市、区共同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各区结合实际安

排一定的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对按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由

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按 60% 40%的比例给予总额度

- 1 -

 

 


 

100 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 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标准:

(一)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究

开发活动,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

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

(二)企业研发机构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

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

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 100 万元。

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

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

不少于 150 万元的建设经费。

(三)企业研发机构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

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

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 50%。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委编制并发布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第八条 申请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申报

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

明材料,材料要求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第九条 企业获得过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

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市研发

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每家企业获得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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